建设单位名称 |
浙江龙德医药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 |
杭州临平区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10号 |
建设项目联系人 |
陈通 |
项目名称 |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建设项目简介 |
建设规模 |
一次性注射器40000万支/年 |
生产规模 |
一次性注射器40000万支/年 |
项目组成及
工程内容 |
生产楼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环氧乙烷、二氯甲烷、环己酮、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本次检测用人单位灭菌工、空压工、电工、注塑工、丝印工、装配工、包装工、粉碎工、拌料工、机加工岗位(工种)接触的环氧乙烷、环己酮、二氯甲烷、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二氧化钛粉尘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
丝印工、装配工、包装工岗位(工种)的噪声检测结果超出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各岗位(工种)接触的噪声、高温、工频电场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规定的要求。 |
评价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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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根据丝印工、装配工、包装工岗位(工种)的噪声超标原因分析,提出以下整改建议措施:
①制订设备维护制度,及时维护设备;
②加强个体防护,为操作人员配备性能良好的个体防护用品;
③对丝印机、装配机和包装机等高噪声设备设置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④缩短丝印工、装配工、包装工岗位(工种)的作业时间。
1)防尘:粉碎工、拌料工岗位存在粉尘危害因素,长期接触会对工人身体健康造成损伤,工人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地面设备积尘,避免二次扬尘;同时加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和有效保存,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防毒:灭菌工岗位存在环氧乙烷危害因素,丝印工岗位存在环己酮危害因素,机加工岗位存在二氯甲烷危害因素,长期接触会对工人身体健康造成损伤,企业应加强车间内通风,并定期对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加强工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和有效保存,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防噪声:注塑工、丝印工、装配工、包装工、粉碎工噪声超过 80 dB(A),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中丝印工、装配工、包装工噪声结果超过职业接触限值,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降噪隔声措施,如调整设备布局、设置隔音屏障等,并加强个人防护的使用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佩戴防噪耳塞。
4)企业应根据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在各车间相应岗位醒目位置完善齐全的警告标识和指令标识,并保持标识牌的完整与清洁。
5)企业应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逐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6)企业应按照安监总局第 49 号令文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工人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企业应遵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规定要求,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本企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8)企业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网络申报。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该企业检测报告,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1)本次检测中,注塑工、粉碎工接触的噪声强度虽未超过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的限值,但结合各工种作业岗位中均存在噪声强度较大的设备,如注塑机、粉碎机等,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备的3M1110型防噪耳塞,SNR值为31dB,在正确佩戴下具有良好的防护效果,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督促员工及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定期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其良好的防护效果。
(2)生产楼一层灭菌作业存在高温热源,作业时可能接触到高温危害,建议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采取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时间等措施缩短高温作业时间,为巡检人员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配备防暑降温药品等,做好作业人员的现场防护工作。并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组织接触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针对高温的职业健康检查。
(3)企业应加强耳塞、耳罩佩戴情况的监督,确保工人在高噪声的作业环境能够正确佩戴,且应加强机加工岗位人员防毒面具佩戴情况的监督,确保工人在能够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且应定期更换防毒面具及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4)企业应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及规范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及相关台账,完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练。
9)生产规模(包括产量、设备开启数量改变)、生产工艺(包括设备、原辅料)、防护设施和工作时间改变等应重新检测。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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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名称 |
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现场调查 |
专业技术人员 |
日期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周晨昊、缪真建 |
2022-07-03 |
陈通 |
现场采样检测 |
专业技术人员 |
日期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周晨昊、缪真建 |
2022-07-11 |
陈通 |
评价报告提交时间 |
2022-08-19 |